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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第6.1.1条规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这条规定说明了,在防火设计的时候,一个区域内的灭火器数量必须大于等于2具,否则就是不符合标准。也就是说在一个区域内的灭火器不能是单身,单身的灭火器“违法”。
这是标准对单身狗的无情暴击,工作人员打开灭火器箱,映入眼帘的永远是成双成对的灭火器,而工作人员可能是一个孤单的“单身狗”。
标准如此制定并非是随意而为,而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根据安全原则确定的。
首先是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灭火器失效的情况。虽然经过认证的合格灭火器可靠性很好,在通常情况下失效的概率非常低,但是失效也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是有一定概率发生的,尤其是随着放置的时间越长,失效概率越大。如果单独只配置一具灭火器,一旦起火,灭火器无法在火灾的初期阶段起作用,那么就会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是属于不可接受的范畴。为了避免灭火器失效这种低概率事件的发生,因此将灭火器设定为两具,可以大幅的降低概率。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此时两具灭火器起到一用一备的作用。
第二是考虑到火灾发生时的灭火速度。灭火器是扑灭初期火灾的,初期火灾的扑灭和控制对火灾救援起到关键作用。在发生火灾时,如果有两具灭火器同时灭火,灭火速度能够大幅的提升,大大降低火灾的危险性,当然前提是有至少两个人同时灭火。
另外对这条标准当中的“计算单元”,其规定如下:
1、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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